宁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4-10 09:32:15 浏览:1314

(宁国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2020年4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卫生文明水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应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市卫健委负责开展简短戒烟干预及戒烟门诊建设,普及烟草危害相关知识宣传。

第五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 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 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 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 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 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 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 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十五) 机关单位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八条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点,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市教体局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场所及其相关区域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无烟学校建设;

(二)市文旅局负责对公共文化场馆、游艺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宾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发改委负责对铁路客运站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客运站、码头、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超市、商场、中心农贸市场等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银监组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网吧等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住建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机关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无烟机关建设;

(十一)市卫健委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第十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单位控烟举报电话;

(四)设立督查岗,配备专(兼)职人员,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职责,并有权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爱卫会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 在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向车窗外抛掷烟头; 从楼上向楼下高空抛掷烟头的行为,由市城管执法局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实名曝光。

第十七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工作表率,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爱卫办会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第十九条 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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