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2-10-28 09:38:32 浏览:9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红十字精神,加快安徽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尽其所能、不计报酬,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参加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各市红十字会应重点推进建立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人道救助、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等方面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鼓励和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和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安徽省红十字会成立安徽省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在安徽省红十字会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省本级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省本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指导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市红十字会成立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统一规范辖区内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管理,指导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其职责可参照《安徽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当地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领导,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协调下,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管理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3. 具备志愿服务相关项目基本知识和技能;
  4. 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安排;
  5. 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在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参加相关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1. 了解红十字志愿服务有关项目信息;
  2.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3. 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基本保障条件;
  4. 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5. 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6.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2. 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3. 履行红十字志愿者誓言和承诺,维护其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4. 不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质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5. 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及相关信息,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6. 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件。
  第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以关怀和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重点。开展人道救助、健康关怀、应急救援、现场救护培训、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招募。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它适当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凡参与团体单位组织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视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相关表格,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为志愿者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个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予登记,经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累计达20小时以上,经本人申请和批准,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提倡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由同级红十字会盖章签证。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红十字会备案。
  1. 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2. 长期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或做出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3. 不愿继续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1. 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配戴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携带志愿工作者证(按照规定编制的证书),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登记服务内容和时间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鼓励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星级评定工作。
  2. 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种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和发展注册红十字志愿者,要建立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各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4. 各市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5.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6.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重大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将计划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活动信息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查。

第四章  志愿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综合考虑志愿者的性别、年龄、知识技能、服务时限、身体状况等因素,妥善安排其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成一项(次)志愿服务活动后,由组织服务活动的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予以签章确认,以备考核注册用。
  第二十条  具有同类服务意愿的志愿者或相关专业团队,在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可以建立具体的志愿服务分类组织。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应对红十字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情况、团体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情况等进行登记统计,做好服务项目管理,为志愿者提供信息交流和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并做到规范着装、统一服饰。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应有统一、明确的宣传主题和口号。

第五章  培训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工作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1.基础培训。主要对红十字志愿者进行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道公益理念、志愿服务相关法规、文明礼仪常识等培训。
  2.专业培训。主要是结合开展的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和活动内容,组织红十字志愿者进行相关专业知识、技能以及相关法律规章和装(设)备、仪器的实际操作能力等培训。
  3.骨干培训。主要是对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负责人和志愿者骨干,进行国内外志愿服务情况介绍、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传播方法、团队管理与运作、组织领导与管理方法等培训。
  4.红十字志愿者接受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训,应携带本人《红十字志愿者证》申请报名,培训结束时由主办方在《红十字志愿者证》上予以登记确认。
  第二十五条  表彰与奖励。安徽省红十字会将按照《安徽省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对志愿者进行表彰与奖励。表彰工作分省、市、县三级管理。市、县级表彰由各市、县具体负责,省级表彰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也可对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 障
  第二十六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或要求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避风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支持经费。
  1. 申请政府财政专项支持经费;
  2.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3. 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4.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的资助;
  5. 上级志愿服务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拨付的专项资金
  6. 其他合法收入。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使用,由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三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安徽省红十字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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