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8-26 11:25:21 浏览:2024

绪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这部重要论著,全面系统集中地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此后,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高频词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标识。

《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围绕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而展开,充分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缘由理据、政治方向、价值追求、工作布局和实践要求。认真反复研读《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全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和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体系化阐释均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缘由理据

习近平总书记运用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科学、全面、深刻地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基础问题:

(一)历史逻辑——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必然性

习近平总书记从人类文明史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指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从而论证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性。他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就中国而言,虽然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特别是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是开创唐朝盛世的法律基础。综观世界历史,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使古巴比伦王国成为上古两河流域的强盛国家。“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据此,习近平总书记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全面依法治国符合历史发展逻辑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人类关于真理和善治的理性选择。

回眸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中国共产党百年历程,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决摒弃人治思维,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用新中国成立后的正反例子来阐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性。在总结法治建设教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精辟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二)现实逻辑——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紧迫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应对国内外风险挑战、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可靠、必要手段。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内外两个视角进行了分析:

第一,从国内来看,目前部分领导干部在人治和法治问题上还存在错误认识,“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既充满机遇又存在风险和挑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我国12个重点领域的风险和挑战进行系统论述,这些重点领域无不涉及法律问题,在应对和克服其中的具体风险和挑战时,也离不开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主要矛盾的转化,法治要在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要求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法治是新时代人民需求增长最大的“增长极”。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现实紧迫性。

第二,从国外来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据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三)实践逻辑——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极端重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从提供重要法治保障的角度论证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极端重要性。

首先,法治是实现党和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法治对战略目标实现的保障作用。如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相适应,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其次,法治是实现共产党人初心使命的重要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再次,法治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当前,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内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仍然突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仍很艰巨。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越发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最后,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法治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抵御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以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规范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过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要依托的法治能够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保障。另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同时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现代化。

(四)理论逻辑——法治相对于人治具有诸多优越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笔者认为,和人治相比,法治具有以下明显优势:首先,法治更具普遍性。法治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人治则体现的是个人意志。法治具有普遍性,是社会最大的公约数,可以最大限度地统一社会的共识。其次,法治更具可预测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实际上就是对法治可预见性制度优势的强调。法治具有可预测性,其根源在于法治是预先设定的,有利于人们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再次,法治更具连续性。法治能够保持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执政路线、执政方针和国家基本制度、各项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者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最后,法治更具执行力。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治与单个人的意志相比,显然更具有权威性、效力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缘由和理据的全面而深刻的论述,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中国厉行法治凝聚了共识,坚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和信心。

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为了谁和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的问题。

(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性要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进行保障。党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统一起来,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国家机关依法履职有机统一起来,将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关系依法治国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离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和根本政治规矩,历史和现实表明,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有人民普遍拥护和认可的领导核心,全面依法治国才能顺利进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政治优势,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宪法所确定的,具有宪法依据;“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必须充分发挥党统筹协调依法治国各环节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通过“四个善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维护好两者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必须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本领。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初心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丰富内涵,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是指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心”是把人民当作依靠或根本。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的重大责任和奋斗目标的目的论与坚持一切依靠人民的方法论的高度统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和依靠。其原因在于: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民主体性;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法治建设成果要为人民所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彰显了人民地位的至上性;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诠释了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在国家制度构建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也需要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使人民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充分合理表达;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要将能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作为重要判断标准。

(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其基本内容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方面。

之所以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历史的选择。历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提供了经验参照和法治传承,必须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二是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和人民长期探索的经验总结。三是社会发展的选择。我们“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制度保障”。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科学认知的集成,是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要处理好政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党的政策与法律、改革与法治等重大关系;既要注重发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又要注重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不断提炼规律性认识。二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又要坚持制度创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效能。三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不仅要防止所谓的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的不良影响,不照搬、照抄别国模式,而且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指涉及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内、国际和党的建设视角对什么是大局作了精辟的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服务大局是指法治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养成全局思维、树立大局意识;要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真招实策,实现最佳治理效果;要在行动上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政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服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个大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论述,不仅从理论上廓清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避免了错误思潮的干扰,而且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道路,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颠覆性错误。

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法治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态,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治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

(一)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追求。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其内容要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的生活条件以及由这些条件所决定的社会和政治关系来说明。其次,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在不同领域,公平正义的内涵也不尽相同。最后,公平正义是相对的,其实现程度既受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也受个体间差异的影响。正是由于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多元理解和诉求,我们才更加重视通过法治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法治可以最大限度统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实现形式上进而实现实质上的相对公平正义。

之所以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目标,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公平正义已成为当下人民更为迫切的精神追求;党的宗旨要求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坚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长守公平正义底线;要将公平正义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定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保国际秩序公正合理。在“十四五”时期,我国将继续向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的价值目标奋进。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是党的一贯主张。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是使每个人获得自由的、全面的发展。依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人的自然属性所需要的,是最重要的人权;依法保障人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权利,这是人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人权是自由、平等、安全、秩序等其他价值的基础,我们要依法保证人民的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已成为党领导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理念,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发展依靠人民”表明人民不仅是人权的享有者,也是人权建设的责任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参与者和促进者。“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令人权事业改革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在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提升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一是要确保宪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全面贯彻到法律体系之中,不断促进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要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的诉求,切实“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对侵犯人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提出“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等等。

(三)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第一步,其内涵可以概括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平等价值是指人民共同拥有国家主权,每一个人作为国家主人与其他人在法律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得以维护的必要条件。首先,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只有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才能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其次,它是法治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缺乏平等,法治活动就会遭到破坏,法律就得不到尊重。最后,它是反对领导干部特权的必然要求。面对各种破坏和践踏法治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坚决捍卫法治。

确保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得到贯彻落实,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要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无一例外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特别是领导干部,更要做坚持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表率;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监督力度,做到权责统一,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全面贯彻实施好宪法和法律,坚持人人严格依法办事,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好宪法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四)依法制约监督权力

依法制约监督权力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权责法定,要求权力的设定应于法有据,权力边界明晰,职责权限明确;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接受人民监督;权责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依法制约监督权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只有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形成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良法善治格局。首先,依法制约监督权力是历史经验的借鉴。长期的历史经验证明,“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其次,依法制约监督权力是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决策和廉政风险,因此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自我革命,依法对权力严加制约和监督。

依法制约监督权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等各类主体的监督作用,完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发挥整体监督效能;要树立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法治思维,一方面要完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贯彻执行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问责机制;要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和机制,形成权威高效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价值追求的论述,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了丰富的法治内涵,使全面依法治国得以切实在法治价值轨道上运行,而且体现了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使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强的理论吸引力和国际影响力。

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全局,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确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基本任务、推进方略。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直接目的,有利于最大范围统一人民思想,凝聚人民共识,形成推进合力。二是确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并以此总揽全局、牵引各方,使各项工作协同推进。三是实现了国家治理总体战略的完善提升,是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既包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包括完善社会规范体系。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宪法法律得到全面有效实施。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要求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的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加强党的领导的政治保障,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抓住关键少数的组织保障等。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建立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要求确保党内法规的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涉及法治建设的各类主体,渗透在法治建设各个方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首先,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立体的、有机联系的完整体系,能够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其次,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体系建设使国家治理制度更加规范,可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宏观布局上要按照以下要求总体推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个子系统环环相扣;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坚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与借鉴全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相统一;等等。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包括首要任务、重点任务和根本任务等。

1.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从宪法的内容看,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这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从宪法地位上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基础。从宪法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就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求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领导人民制定、实施宪法法律;要求以党章为依据从严治党、以宪法为依据治国理政;要求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关键在于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前提。“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要加强宪法实施并不断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不断健全制度体系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如加强人大宪法监督的法定职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等。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础。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通过学习宪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以及文化自信。

2.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

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立法工作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中科学立法是核心和重点。这是基于立法领域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问题而提出的,它要求立法理念、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都应符合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在于: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实际,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要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推进法律规范的体系化。

严格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其中严格执法是重点和核心。严格执法旨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不仅要求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执法有据,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对一切违法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做到执法有力。解决执法不严的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执法主体要积极履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人情、关系、金钱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等。二是“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三是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司法的活动必须公正、高效、权威,而公正司法是核心和重点。“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要做到公正司法,一要确立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要发挥司法作为定分止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要把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司法为民,让司法充满人性关怀;三要树立司法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形象,坚持司法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全民守法不仅要注重守法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而且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全民守法是针对社会缺乏法律信任感问题而提出的,改进方法为:一是从观念上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二是从行为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严格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树立法律的权威。

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根本任务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法律体系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制度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不断改革和创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及其运行体制机制。如修改宪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等。

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首先,“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其次,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形式。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最后,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有助于应对重大风险、解决重大矛盾。

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要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逐步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要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要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努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充足人才保障。

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还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要特别注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五位一体”的整体布局。

(四)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方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一要健全依法执政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制度上“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在工作机制上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二是正确处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明确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保证党实行依法领导。三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必须在决策机制、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环节全面履行职能。首先,依法行政贯彻执行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内容。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实施法律,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各项行政管理活动之中。其次,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使行政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最后,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带头尊法守法。政府如果不守法,不仅影响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也严重损害国家公信力。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体现了“党政同治”的理念。“党政同治”既要增强党依法执政的意识,推进依法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也强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的法治观念,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三者行为依据一致、本质一致、目标一致、成效相关,是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2.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体现了“官民同治”的理念。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政府的法治化程度决定着法治国家的质量和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对法治政府建设非常重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国家陆续出台了三部实施纲要,为实现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整体规划部署。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任务和基础工程。建设法治社会要求把社会的公共服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形成一个信仰法治的社会环境。要调动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治社会建设,健全党和政府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提高社会主体依法自治能力,发挥社会自治规范等软法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3.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其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关系,事关党政关系、政治与法治关系、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原创性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色。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党依法执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二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解决这一问题,既无历史先例可循又无域外经验可鉴,只能依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不懈探索。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特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者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的社会作用具有较多共性,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都是治理国家的有效工具。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法律对道德具有促进作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法律实施需要道德的支持。国家治理需要两者协同发力,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有利于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印发了有关指导意见,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策指引。

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一要在立法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各环节,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以良法促发展。二要在执法、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注重执法和司法行为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要在守法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坚持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一体治理

互联网、大数据、元宇宙等将人类推入信息化、数字化社会,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治理现实社会,更要将目光投掷于所谓的虚拟社会的治理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保证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一是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巩固网络法治基础。“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二是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打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三是强化主流媒体职能,提高网络舆情引导能力。互联网的流动性和动员性是前所未有的,传播力和复杂性也是空前的,“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规范全媒体传播,重视网络舆情疏导工作,促进网络社会和谐。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信息化延伸,网络社会矛盾是对现实社会的反映和折射。现实社会治理不好,整体社会治理只是空谈;而网络领域治理不好,国家治理也无法全面深入推进。因此,社会治理必须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注重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一起治理,打造线上线下联动的立体治理体系。

6.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基于对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的深刻把握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判断。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两者共同发展。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要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国际事务,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要将法律观念、法治理念贯穿于国内外法治工作,协调国内和涉外具体工作开展,解决矛盾纠纷,助力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的论述,不仅为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了目标和任务,而且为全面依法治国绘制了具体的路线图和行动方案,对于高质量和快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的实践要求,内容非常丰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统一

基层探索是顶层设计的基础和动力。“‘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法,也是顶层设计的基础。”尤其在创新基层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更要加强基层探索。基层创新体现地方法治建设的积极能动性,有助于为国家治理提供智力支持和经验积累。邓小平也说过:“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这一经验适用在法治建设方面就是要大胆开展法治实验,避免自上而下完全依赖于顶层设计和唯理主义建构观,重视发掘地方经验。

顶层设计是基层探索的方向和指引。顶层设计立足全局,能突破局部利益视野障碍,引导改革沿着科学路径前行。首先,顶层设计具有统筹协调的战略优势。顶层设计着眼法治整体战略和长远目标,能够统筹和优化基层探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其次,顶层设计具有兼顾基层差异的大局观。基层情况千差万别,顶层设计能够统揽全局,寻求到适应各地的制度“最大公约数”。

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全面依法治国既要做好顶层设计,科学制定改革决策,还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和创新,将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有机统一起来。处理好两者关系,要求在战略决策上统一领导,战术选择上因地制宜,既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又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基层探索是一个开拓创新的过程,难免会有差异和失败,顶层设计要多鼓励多尊重。两者有机结合还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关系,顶层设计的原则性不能完全束缚基层探索的灵活性,基层探索的灵活性也不能损害顶层设计的原则性。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发挥最大优势效应。

(二)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

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由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迫切需要改变过去的碎片化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远近结合、整体推进”。要兼顾制度体系建设的各个层面,注重各项目标任务的整体效果。但整体推进不是齐头并进,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抓重大问题的关键环节,努力做到全局与局部相配套。

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抓住工作重点,集中力量获得突破,然后以点带面,促进整体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充分运用了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方法,比如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在立法工作中,将科学立法作为重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将严格执法作为重点;在司法工作中,将公正司法作为重点;在守法工作中,将关键少数作为重点。通过攻克重点难点,最终实现法治体系的整体推进。

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辅相成。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是推动整体事业发展的关键,整体推进也为重点突破统筹协调,创造突破的条件。重点突破既要从整体推进的全局性高度来谋划,又要服从整体推进这一总体战略布局。

(三)党政负责与各方配合相统一

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组织、机制保障,对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至关重要。党政负责,要求领导干部、党政主要负责人积极投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攻坚克难、善于作为、勇于担当。具言之,“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坚持党政负责,首先要明确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将党政负责落到实处。其次,必须促使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各方协力指的是,通过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法治建设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动员和团结各方资源及力量,构建多方联动的法治建设大格局,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政负责和各方协力的密切配合既有助于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集中领导,实现党在建设法治中国方面的统一部署和高效决策,又有利于地方切实履行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既能组织各方群策群力,解决重大矛盾、破解体制难题,又能找准着力点,把各项法治实践任务落细落实。党政负责和各方协力虽各有侧重,但密不可分,应当坚持两者密切配合,形成党政负责与各方协力一齐发力的良好局面。

(四)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相统一

妥善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统筹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的关键因素。法治作为规则之治,追求秩序的维护和法律的权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规范性;而改革作为发展之法,通常会突破现有制度框架,具有较强变动性和创新性。因而,两者既有互动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一旦处理不好,维护法治权威与推进改革之间必定有所折损,将会严重阻碍我国法治化进程。那么,如何协调法治与改革的步调,使之达到动态平衡?习近平总书记从法治与改革辩证统一的高度提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总原则,既以改革推动社会发展,又使法治权威得到维护。进一步学习这一总原则,主要应抓住以下两点。

一是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扩张、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公民义务的增加,尤其是某些基本义务、权利的增减,均属于重大改革范畴,必须有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二是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实践中难免会遇到重大改革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此时就应当在不破坏法治统一的情况下,先行取得权力机关的授权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待时机成熟之时加以推进,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活动,将实践经验转化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相衔接。

由此,处理两者的关系绝不是简单的“法律为改革让路”,而是在改革与法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既维护法治权威又助力深化改革,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五)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相统一

本土创造是内在动力。本土创造要求从我国实际出发,构建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我们要不断总结和运用法治的本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实践问题,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学习借鉴是外部补充。学习借鉴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习借鉴不能舍本逐末,必须有所甄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要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但要注意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要坚持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融会贯通。面对世界文明成果,“我们都应该采取学习借鉴的态度”。坚持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相统一,在法治模式上必须根据中国实际进行创造性构建。只有坚持学习借鉴与本土创造融会贯通,才能保持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六)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相统一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提出的总体要求是德才兼备,具体要求有“五个过硬”“四个忠于”“四化”。另外,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强调了专业性,尤其是涉外法律专业的人才严重缺乏,亟须加大培养力度。

“关键少数”是法治建设的先锋队。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关键少数”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要求领导干部发挥带头作用,带头尊崇法治、了解法律、遵纪守法、厉行法治。二是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严格依法办事,勤勉履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此外,他对“关键少数”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法治信念、法治素养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要求。

(七)理论指导和深化实践相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重视法治理论对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强调深化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要坚持“三个统一”“四个善于”,以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为党领导法治建设、依法执政的实践要求;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为权力运行的实践要求;以尊法、学法、用法、守法、护法为干部群众共同的实践要求;以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践要求;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为谋划和推进工作的实践要求;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每一个事项处理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所有公权力机关日常的法治实践要求;以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为所有党政机关根本的实践要求;等等。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一方面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提供了可遵循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另一方面也为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结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题是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建成法治中国。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概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标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缘由和理据,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价值追求、工作布局、实践要求,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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