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06-24 10:15:18 浏览:1024

中红字〔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财务工作是红十字会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财务工作的好坏,事关红十字会的形象和声誉,事关红十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提高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的财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 要完善财务工作的内容和规则,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规范,细化梳理并制定完善募捐管理、基金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据合法、操作性强、控制措施有效。要切实加强重大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对执行期较长、资金量较大的公益项目应制定包括财务管理要求在内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2. 要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各级红十字会的内部控制机制。财务岗位的设置应有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

    3. 要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财务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红十字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4. 要明确会计核算制度。原则上,本级财政资金和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本级社会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资金和直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5. 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红十字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置辅助账核算,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要严格资金存放。各级红十字会应将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进行管理,除财政零余额账户、基本账户、党团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等银行账户外,应开立专用账户用于社会捐赠、会费等资金的存放管理。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门规定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7. 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价报告、预算批复、决算批复、捐赠协议、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应保存完整,并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档案整理和保管。

    四、强化预算管理

    8. 要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本级财政拨款、所属下级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财政预算“一下”控制数基本确定后,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捐赠资金收支计划和保值增值计划报执委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9. 要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规范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促进预算支出科学化、合理化和标准化。 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组织编制支出绩效目标,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做好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五、严格收支管理

    10. 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会费和接收的捐赠款物是红十字会法定收入,应专账管理,不需缴入国库。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做好相应记录。

    11. 各项支出应坚持“先有预算和计划、后有支出”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支出用途,如有调整需按原渠道审批。财政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资助款、志愿者补贴、专家费用等支出,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受助人、志愿者、专家本人银行账户。捐赠资金不得列支在编人员的费用。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在标准范围内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

    12. 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中的采购和委托业务应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要及时清理项目结余资金,财政结余资金按要求退回国库;本级捐赠项目结余资金经审计公示后可以归集继续用于人道救助和其他公益项目;接受上级或其他组织委托执行的项目结余资金原则上应按原渠道退回,如调整使用需征得委托单位同意。

    六、加强资产管理

    13. 要做好各类资产的财务核算工作。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应分别记入相应的核算账户,作为国有资产和捐赠资产分别进行管理。要规范资产配置和使用管理,资产配置标准应符合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如捐赠人有特定要求的,以捐赠协议为准。

    14. 资产处置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捐赠资产的处置一般应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捐赠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捐赠协议和单位财务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国有资产不得对外投资。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应按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批,其收益根据资产属性归入相应收入科目。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程序缴入国库。

    七、建立财务报告制度

    15. 要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出具财务报表。财务收支报告应每半年向执委会报告一次,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应包括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全部收支情况。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单位的决算报告。红十字会的捐赠资金独立进行核算的,不纳入向财政部门的决算编报范围,但应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经审计后形成年度财务报告。

    16. 要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公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财务信息。捐赠信息应经财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财务信息公开应以专业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文件为基础,重点公开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捐赠收支等社会公众较为关心的信息。

    八、加强组织领导

    17. 要充分认识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和专业财务人员的配备,支持财务部门依法依规管财、理财、用财,积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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